陈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化名)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甲遂打电话邀约其父亲陈某乙至现场共同对林某某实施殴打。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2月1日15时许,陈某甲为打牌输赢的问题与林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陈某甲遂电话邀集陈某乙至现场共同对林某某实施殴打。陈某乙用胳膊勒住林某某脖子,陈某甲使用玻璃杯砸伤林某某的头部,林某某摔倒在地后,陈某甲压在林某某身上继续勒住林某某脖子,并用拳头殴打林某某,陈某乙在林某某面部踩了一脚。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13日,经调解,陈某甲、陈某乙与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陈某乙已赔偿林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陈某甲、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