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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盗掘古墓 “摸金校尉”获刑
时间:2024-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赵某某预谋盗墓,后纠集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武某某等人至巢湖市,几人连续多日昼伏夜出在巢湖市多个乡镇及地区提前踩点,在确定某墓葬群为盗掘地点后,几人通过网络购买探针、把手、螺丝、铁锹等作案工具,随后又连续多日夜间至该墓葬群大肆挖掘。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规定,该古墓系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等六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判决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罪名及量刑建议,最终分别判处赵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年二个月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法律坚决严惩盗掘古墓葬等破坏文物的犯罪行为,盗掘者只要实施了非法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盗得文物,均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