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5年3月,徐某与王某将村集体所有的3棵朴树盗卖给他人,因此获利5000元。村民发现树木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致案发。徐某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将卖树款全额退还村集体,并额外赔偿5000元损失。2025年9月,公安机关以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对徐某、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虽然被不起诉,但对其盗窃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后依法对徐某、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提醒: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不起诉后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