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是支持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决不能成为不法分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利益的“提款机”。任何企图通过伪造台账、虚构回收量等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3年,巢湖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中标巢湖市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经营主体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期间,为了给该公司谋取利益,该公司员工被告人赵某(化名)提出伪造回收量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想法,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某(化名)表示同意。
随后,赵某具体操作实施诈骗行为,伪造回收台账和回收交接结算单,并由该公司多名员工在台账上伪造签名,通过虚构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量的方式,骗取国家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共计52万余元,上述资金被用于公司经营和日常支出。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湖市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是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骗取补助资金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企业在申请和使用各类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当诚信经营,如实申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若发现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