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巢检普法|废品回收需谨慎 贪图小利要不得
时间:2024-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徐某多年从事废品回收工作,2020年2月、4月,林某分两次带着100多斤的电缆铜芯来到徐某的废品回收站出售。徐某要求林某出示身份证件登记,林某谎称身份证未带。徐某看到铜芯非常新、非常亮,结合对方不愿意出示身份证,意识到该铜芯来路不正,按规定是不能收购的,但徐某在利益驱使下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这2批铜芯。后经查证属实,林某的电缆铜芯是在巢湖市某工地盗窃所得。

2024年5月,巢湖市公安局以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巢湖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对该起刑事案件审查后决定对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给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被行政处罚。据此,巢湖市检察院向巢湖市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徐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该局采纳检察意见,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提醒:从事废品回收人员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依规收购各类废品,勿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丢了规则,失了底线,最后让自己成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