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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省级单位挂牌的污染环境案,巢湖检察的量刑建议被全部采纳
时间:2022-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427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巢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案,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8年至2020715日期间,谢某某、向某某、魏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张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处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后又自行或雇佣项某某、孙某某多次将收购的118余吨含有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俗称:水电瓶)进行非法拆解,收集了废液17余吨。谢某某、向某某、魏某某三人平分了出售的已拆解倾倒废液的废旧铅酸蓄电池获取的利润,同时雇佣胡某甲、胡某乙、沐某某等人驾驶小货车将该17余吨未经处理的废液予以非法倾倒。

检测,被查获的废水酸度、镉、铅、汞、砷检测结果均超出限值倾倒区域池塘底泥样品呈较强酸性,重金属铅含量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造成环境污染。

巢湖市公安局向巢湖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向各犯罪嫌疑人详细说明随意排放废液对水体、土地环境的危害,成功消除各犯罪嫌疑人起初的抵触情绪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该12人分别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帮助他人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各犯罪嫌疑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罪名及量刑建议。

据悉,该案系巢湖市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第一案,今后,巢湖市检察院将继续综合运用多种职能推进生态优先、绿色保护理念,加大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守护巢湖的青山绿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