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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违反规定生产 致人死亡被判刑
时间:2020-0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未给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运营仅仅二十余日就发生生产事故致工人死亡。日前,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巢湖一私营烘沙场主何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7月5日,何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巢湖市炀镇某村中私自经营烘沙场。期间,何某聘用了被害人王某及两名年龄已60岁以上的老人为其工作。运营中,何某既未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范,亦未给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更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187月30日,王某在场房内从事烘沙作业时,右手臂被带式输送机的传送带和滚筒夹住后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时,烘沙场仅运营了二十余日。经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缺少防护设施,间接原因系何某所经营的烘沙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018年8月6日,何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人民币80万元并获得谅解。2019年2月15日,何某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何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其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当庭采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