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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四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 历经十年一一归案
时间:2018-02-12  作者:王君武 罗津津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肖某某(化名)曾经因为年少无知与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均系化名,均已判决)一起对被害人周某某(化名)实施拳打脚踢,并当场劫取周某某一部手机。那是2006年9月26日的下午,被告人肖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在巢湖市夏阁镇一网吧附近遇到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遂指使肖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周某某拖至该网吧附近巷内,对周某某拳打脚踢,并强行让其跪下,当场劫取周某某“夏新”牌手机一部、人民币现金十元。经原巢湖市居巢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因为犯抢劫罪先后于2008年5月、2016年12月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肖某某却好像人间蒸发一样,从人们的视线中悄无声息的消失了。原来案发之后,肖某某就离开巢湖去外地生活、工作,并且已经成家生子。但是对于肖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侦查工作却一直没有停止。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逐渐缩小范围并最终锁定肖某某所处的具体位置,并于2017年6月24日,在合肥市庐阳区一购物中心电影院内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

  一个人拥有两张身份证  确定出生时间费周折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审查肖某某涉嫌抢劫罪的案件时,发现肖某某一人拥有两张身份证,且两张身份证上显示的肖某某的出生时间并不一致。如何甄别被告人年龄就成为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如采信肖某某其中一个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那么肖某某在实施犯罪时,还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是否成年对其量刑有直接影响。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由于肖某某并非在医院出生,且没有医学出生证明,查找当年为其接生的人员的工作也停滞不前,承办检察官没有畏惧困难,多次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民警一起研判案情,积极寻找其他可以证明案发时肖某某真实年龄的相关证据。经过公安民警的不懈努力,终于在原板桥派出所的相关档案中,找到一份已经发黄的记载有被告人肖某某出生年月的原始户口册页,该册页上记载的时间与肖某某其中一张身份证上的日期相互印证,最终确定了肖某某的出生时间。2017年12月27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某涉嫌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日前,巢湖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积极践行检察职能  发出检察建议促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身份证明登记信息具有唯一性。为进一步规范公民身份证明登记管理,杜绝相关隐患,为此,承办案件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及时注销肖某某不符合原始户籍登记的另外一张公民身份证明,确保肖某某公民身份证明登记信息的唯一性、准确性。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积极践行检察职能,促进公民身份证明办理的程序得到进一步依法规范,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杜绝一人拥有两张记载信息不一致的身份证明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