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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2012年1月,巢湖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成立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每年上、下半年分别对巢湖市18个司法所(含半汤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检察。针对发现的问题,灵活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两种方法加以监督。随着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逐步走向规范,全面检察已不能适应监督需要,专项检察逐渐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成为监督工作的新常态。
自2013年以来,巢湖市监所科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性别、年龄、犯罪性质、健康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开展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专项检察、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情况专项检察、职务犯罪人员社区矫正情况专项检察、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情况专项检察、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专项检察、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等多次专项检察,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个角落。如通过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情况专项检察活动,我们共发现4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法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对2名违法情节较重的社区矫正人员监督巢湖市司法局启动了收监执行程序,得到了原审法院的支持。该2名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被收监,在社区矫正人员中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又如我们在对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专项检察时,发现部分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小组成员中没有女性帮教人员,于是以纠正违法的方式,监督巢湖市司法局及时予以纠正,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持续、多样的专项检察工作,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巢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质量,更在一定程度提升了监所检察人员自身法律监督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4年度巢湖市被评为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县(市、区),检察机关功不可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