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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流程
时间:2016-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当事人申请

  1、受理范围。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2、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4、受理部门: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案件的受理。

  二、受理

  1、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2、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3、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3)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4)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5)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三、审查决定

  1、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1)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2)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

  (3)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4)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5)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2、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1)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3、办案期限。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