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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做实农民工权益保护|辽宁宽甸:帮助12名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时间:2024-0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多亏了检察院的帮助,谢谢检察官为我们的事情奔波……”近日,曹某等人代表12名农民工,感谢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帮助他们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辽宁丹东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宽甸县某小区建设项目,2014年完工后,曹某等人的工资一直未结清,他们多次向公司催要均无果。无奈之下,工人们一起来到宽甸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案。

经调查了解情况,宽甸县人社局于2014年12月15日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2015年1月7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该公司在十日内向劳动者曹某等12人支付工资款及赔偿金共计20.08万元。该公司不予理会后,宽甸县人社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宽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予执行后,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5月,丹东市检察院接到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的有关情况,遂将此案转交宽甸县检察院办理。

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尽快帮农民工讨回工资,一方面,宽甸县检察院检察官积极找到农民工代表,了解到此案涉及人数较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因工资被拖欠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检察官到丹东某建筑工程公司,实地调查了解到该公司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丹东某建设管理局缴存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随后,宽甸县检察院与该县人社局、法院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并经研究认为,由丹东某建设管理局代支付农民工工资符合国务院、辽宁省相关文件规定及丹东市《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使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规定。检察官于是多次前往丹东某建设管理局开展工作,提出由该局按照规定及时代支付曹某等人的工资,但是该局迟迟未予发放。2023年7月18日,宽甸县检察院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剖析。听证员对丹东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询问。经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丹东某建设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向曹某等人代发工资,并对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做法表示肯定。

综合听证意见后,宽甸县检察院当日向丹东某建设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调度使用相关款项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该建设管理局调度使用某建筑工程公司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20余万元全部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