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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禁渔期在巢湖捕鱼、收鱼要不得,刑事处罚!
时间:2022-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月1日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禁渔,巢湖进入全面生态修复期,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白米虾、草鱼白鲢、刀鱼等水产品。

 

2020年8月,张明(化名)与李华(化名)商量由明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的渔获物均由李华负责收购、销售。之后的几个月,明多次于间驾驶木船在巢湖用特制渔网下网捕鱼,非法捕捞白鲢、草鱼鲤鱼等水产品一千余斤,其和李华共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二人归案后,均认罪认罚。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分别建议判处二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判决。

 

检察官提醒:为维护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19年12月5日,巢管农林水[2019]320号文件发布《关于2020年实施巢湖禁渔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禁渔,禁渔期暂定10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