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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土地复垦非法采矿 获刑一年三个月
时间:2020-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9日,由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非法采矿案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9月,张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土地复垦的名义,在巢湖市夏阁镇五星社区杨旗山实施非法采矿,累计采矿5549立方米(计12207吨),涉案价值为305175元。在此期间,张某曾因非法挖采矿产资源被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8日,张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1月22日,巢湖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巢湖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在充分考虑该案具体情节、张某认罪态度的基础上,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4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于当天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343条:非法采矿罪,违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出具的报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7】98号)第一款: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