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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保证期间仍被判担责 再审检察建议促法院改判
时间:2021-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获法院采纳并再审改判。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8日,柳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魏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后因柳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致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柳某及其妻子熊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魏某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柳某、熊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魏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魏某不服该判决,向巢湖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遂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取并复印了原审卷宗,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保证已超过保证期间,魏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柳某、熊某3月8日借款,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应为2018年4月8日,因魏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魏某保证期间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而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19年2月18日,显然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魏某应免除保证责任。原审判决魏某对柳某、熊某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魏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的法律规定是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修订后,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证人的权益。法律意图的改变是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

民间借贷有风险,需量力而行,勿过度借贷。检察官提醒:一要知根知底,充分了解对方情况,避免事后无法找到当事人;二要写“借条”而非“收条”或“欠条”,避免发生法律歧义;三要有银行、微信等转账记录,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借款,避免陷入款项来源及支付举证的困境;四要夫妻债务“共债共签”,避免“被举债”或“假离婚真逃债”;五要及时追索,主张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