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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治报 | 检察监督重还淮河碧水清流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3月7日《安徽法治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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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重还淮河碧水清流

□本报记者 徐奥萍

检察官是公共利益坚定的法治守护者,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2月28日,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更高水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典型案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淮河流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位列其中。

船舶污染致淮河碧水“失色”

淮河是我国七大水系之一,也是我省水面面积最大的流域,“走千走万,不如淮河两岸”的美誉流传至今。2023年,随着“江淮运河”主航道全线贯通,淮河(安徽段)流域(以下简称淮河)航运更加繁荣,但船舶污染问题更为凸显。安徽沿淮8市51个县区普遍存在船舶污染物直排、污染物接收处置不规范、沿岸违规拆解船舶污染环境、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船主普遍反映生活污水上岸难、岸电使用不便等问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3月,省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发现该线索,遂组织沿淮检察机关初查发现,淮河沿岸停靠大量废弃船只,船主长期居住在船上,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多艘工程作业船将船舶油污及生活废水直排淮河;多艘船舶未按要求设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设施,直排污染物;多个码头存在泊位无污水收集设施、污染物接收设施无计量功能、船E行录入量与实际接收量不符、未建设船舶岸电设施或未并网使用;沿岸存在多处非法拆船作业点和非法船舶维修喷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海事、住建、环保、渔业、水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

70件检察建议推动全面治污

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淮河船舶污染情形多样、公益损害后果严重,违法主体众多、监管主体分布多地且多层级,符合以事立案条件,遂于2023年4月19日对淮河船舶污染问题启动立案程序(以下简称专案)。专案采取省院主办,相关市、县检察机关同步办理的模式,同时省检察院协调技术部门成立技术辅助组,组建由特邀检察官、“益心为公”志愿者、骨干检察官组成的专家组,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

省检察院对各地收集的线索逐一分析研判后,组织沿淮8市检察机关先后3次召开调度会,通过“全省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对淮河船舶污染线索统一交办、逐案指导、全程跟踪。针对船舶污染物违规直排、接收处置不规范、违规拆解船舶、岸电设施建设管理、船舶作业污染问题共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7件,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件。针对40余只废弃船舶船主长期将船舶集中停靠在淮河一级支流寿县古城墙北门河段并居住生活,人畜粪便、生活污水直排淮河,造成周边水域污染,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县古城风貌的行为,省检察院办案组多次现场办案,通过磋商推动寿县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水利、河道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船民上岸、船舶拆解方案并投入920余万元实施岸线整治。

公益诉讼跟进督促长效监管

2023年9月,省检察院在对专案跟进调查中发现,霍邱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霍邱海事处)虽已履行督促案涉企业对泄漏的油污和生活污水进行清理的职责,但对其虚报污水数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指导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9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霍邱海事处对案涉企业船舶生活污水违法处置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审理期间,霍邱海事处对案涉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其对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重新与垃圾转运和处置公司签订协议;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开展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全面梳理问题并向六安市交通运输部门汇报,促成出台全市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全闭环管理。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3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专案办理系统推动诉源治理

据统计,通过专案办理,共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处罚规范37个码头港口、处罚排污污染河流船舶42艘、清理非法维修浮吊船7艘;推动多地填补“三无”船舶管理漏洞,认定并取缔“三无”船舶35艘;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对各港口全天候全方位视频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案电设施进行改造,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鉴于该案所涉公益损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省检察院召开结案论证会,综合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和行政机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情况,对沿淮8市办案成效逐一论证,认为淮河船舶污染问题得到实质解决且实现诉源治理,于2024年1月10日对专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该案针对跨行政区划的流域船舶污染问题,由省级检察机关以事立案,组建“1+N”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上下联动、分层监督、一体化履职,综合运用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系统解决流域船舶污染治理难题,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点评,该案针对淮河流域船舶污染问题多元、公益损害后果严重,违法主体较多、监管主体分布多地且多层级的情形,省级院主动服务大局,以事立案,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厘清相关部门职责,找准监督不力的主要症结,针对性开展监督。同时,加大跟进监督力度,对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依法整改的,依法提起诉讼,敢于善于以“诉”的确认,护航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