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巢检普法|不起诉≠不处罚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8月,陈某谎称自己是巢湖市某中学教师,可以帮助徐某之子转学,让徐某支付办事费用人民币3000元;次月14日,陈某又以费用不够为由,让徐某再次支付人民币3000元。后陈某没有为徐某之子办成转学事宜,至徐某于20239月向巢湖公安局报案。徐某报案后,陈某将自己通过编造教师身份骗取的6000元退还徐某。

202310月,巢湖市公安局以陈某涉嫌诈骗罪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陈某涉嫌诈骗罪虽被决定不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向巢湖市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依法对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该局随即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

检察官提醒

不起诉不代表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轻罪不起诉案件,“不诉”≠“不罚”。部分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但确有行政处罚的必要,如果对被不起诉人既“不刑”又“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