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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注意!这类药品安全案件就发生在身边
时间:2020-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德国黑金刚”“老中医补肾丸”“蚁力神”......这些价格不菲,乍听起来名头唬人的所谓“性保健”药品,其实很多都来自非法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其中有的甚至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2019年9月以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中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线索。其中,仅销售涉性保健品案件就有7件7人。

【典型案例】

2012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巢湖市注册经营一家保健品店,对外销售成人用品。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张某某通过微信低价购进性保健食品“每粒坚虫草精”,在明知该性保健食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

2019年7月22日,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其经营的店面检查时,现场扣押店内销售的“每粒坚虫草精”51小盒。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室检验,“每粒坚虫草精”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

2020年6月30日,该案由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被扣押的保健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安徽省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尽管西地那非是市场上壮阳保健食品的主要成分,但我国从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一旦误服、多服有可能引起肝脏损伤、内分泌失调、心血管功能紊乱,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